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听取意见系统服务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 购 人: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项目名称: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听取意见系统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服务说明:吉林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办案,案件信息整理,案件视频保存,备份,为实现其功能性,需要利旧原有检察院远程提讯等终端设备,同时需要和省检察院进行互联互通,此次采购服务期限为两年。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该项目最高限价为136万元,以实际发生额结算。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对于本次吉林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工作通知附件3中,关于利旧或者补充建设固定场所同步录音录像,可利旧设备主要是2013年以来全省统一建设的科达远程提讯和同步录音录像设备。
包括:远程提讯终端,审讯主机,编码器,解码器等,本次建设系统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之前建设的远程提讯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要考虑到设备利旧或设备补充,各个分区检察院最后要与省检察院进行互联互通,案件的统一调取,阅查。
1、本院原有远程提讯系统,是采用科达远程提讯终端以及解码器,编码器等设备,本次认罪认罚系统,包含远程提讯设备,需保证与原有设备的对接,以及系统之间的兼容性,提讯终端涉及到与看守所之间的远程提讯,需要搭配科达的审讯主机设备,在技术上要与提讯终端设备连接,进行审讯以及案件信息的存储,画面合成,最后归档,采用其他厂商设备,无法保证设备之间的连接与运行,以及和省检察院系统的对接。
2、本次认罪认罚系统,需要与省检察院该系统实现联通,目前吉林省检察院采用科达远程提讯软件平台,本院也是采用科达设备,前期本院检查的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连接到检查工作网中,科达的设备运行稳定,故本次关于认罪认罚系统,需要保证与省检察院原有平台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系统的连贯性,建议延续采用科达厂商设备,其他厂商设备不保证能够实现与省检察院系统对接。
3、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推进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考虑到本院的实际情况,可对原有设备进行利旧,避免重复建设,同时系统需要与省检察院系统进行互联对接,同时保证整个系统的稳定运行,便于省检察院调取下属检察院的办案数据情况,建议采用科达厂商设备,其他厂商不保证满足系统的可靠性,不满足系统的连贯性。
经聘请吉林省轻工业设计研究院、建筑智能化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建筑智能化专业的正高级工程师,中东东北勘测设计院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论证,一致认为该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建议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扶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扶余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扶政办函【20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该项目拟采购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吉林省中邻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身份广场 5栋1306
三、公示期限
2022年 05 月 30日 至 2022 年 06月 06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其他能够提供并且愿意提供本公告拟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交申请或异议,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或异议中随附能够证明拟提供项目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相关具体资料,并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能够在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收到。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申请或异议,将不予接受。
2、在公示期内,没有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异议,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有供应商响应了本公告第四项第一款要求,采购人将进行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将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 系 人: 于思佳
联系地址: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 0438-5898006
2.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岳增君
联系地址: 扶余市财政局108室
联系电话: 0438-5061017
3.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名称: 扶余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 温学龙
联系地址: 扶余市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 0438-5061018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见附件)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05月27日